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校園欺凌的形式多種多樣,不只是對他人身體的傷害,還有對他人的精神傷害,我們應該重視校園欺凌事件的嚴重性,對校園暴力說不!
向校園欺凌說不
這些我們都要了解— —
校園欺凌是發(fā)生在校園內外、以學生為參與主體的一種攻擊性行為,它包括直接欺凌與間接欺凌,是最常見的一種校園暴力。學校應加強對校園欺凌的安全教育工作,預防校園欺凌事件的發(fā)生,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營造和諧友善,平安良好的學院氛圍。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shù)上占優(yōu)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下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1、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體或者恐嚇威脅的行為。
2、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
3、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4、惡意排斥、恐嚇、威脅、逼迫、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5、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預防“校園欺凌”,應做到“三不”
不做受害者
1.不攜帶較多的現(xiàn)金等貴重物品,不公開顯露自己的財物。
2.前往廁所、樓道拐角或者學校附近巷子等校園欺凌多發(fā)地時盡量結伴而行。
3.與同學友好相處,寬容、理性、平和解決矛盾,不采用過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護意識和防護能力,平時加強身體素質訓練,以便在危險的時刻進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毆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財物、故意非法傷害他人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強制侮辱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觀者
1.拒絕煽風點火,拒絕成為欺凌者的“幫兇”。
2.拒絕當事不關己的旁觀者,適當對被欺凌者表達同情和關心。
3.在能力范圍內施以援手,幫助被欺凌者。
4.遇到校園欺凌時,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必要時可以報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與防止校園欺凌有關的指導文件
1.《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
2016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fā)《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中職學校)針對發(fā)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
2.《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已經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專項保護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guī)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
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系,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處理學生欺凌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對學生開展相應的專題教育,并且應當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顒踊蛘呱鐣煌?;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shù)等方面占優(yōu)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應當教育、支持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所發(fā)現(xiàn)的欺凌情形,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并通知相關學生的家長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認定構成欺凌的,應當對實施或者參與欺凌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并對其家長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訓導、教育。
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不同學校學生之間發(fā)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應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lián)合調查機制,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guī)定、視頻監(jiān)控管理規(guī)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抵制校園欺凌
對校園暴力說不!
讓每名同學都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
既不要做施暴者
也不要做受害者
讓我們共同努力
對校園欺凌說不!
做正義的見證者、守護者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溫暖對待!